咸宁:印发《咸宁市“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

发布时间:2021-07-08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2328

近日,咸宁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印发了《咸宁市“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0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监管方式、推行“互联网+监管”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咸宁市“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健全监管工作规范体系,逐步实现全市监管事项全统一、监管系统全联通、监管数据全共享、监管业务全覆盖、监管行为全留痕,探索推进联合监管、风险预警、移动监管,提升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二、推进方式

“互联网+监管”工作坚持面上推进与试点先行相结合,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监管提质增效,对重点领域采取试点方式先行探索,积累成功经验后再全市推广。

试点领域:行政执法、风险预警、联合监管。

试点范围: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三、主要任务

(一)统一事项管理,夯实“照单监管”基础。

1.规范全市监管事项。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检查实施清单及监管行为信息要素要求》、《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及检查实施清单编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监管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行政权力清单中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融合,各地各部门对自建监管业务系统进行事项标准化改造,确保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中监管事项统一;如暂不能进行事项标准化改造的,可按照法定依据同源的原则,逐一实现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中监管事项匹配对应,并及时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中认领和更新监管事项,适时发布全市监管事项“一张清单”,逐步实现清单之外无监管。(牵头单位: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严格监管事项管理。依据《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规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规范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市级部门做好本级监管事项的认领发布及地方立法设立的监管事项梳理,并依法指导县级部门监管事项目录梳理、认领及动态调整。县级部门做好本级监管事项的认领发布及地方立法设立的监管事项梳理,并依法指导乡镇监管事项目录梳理、认领及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快系统应用,构建“一网通管”平台。

3.深化系统对接。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为枢纽,实现监管业务系统、监管应用系统全部对接联通。通过深度对接,实现监管业务系统“事项通、业务通、数据通”,逐步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一网通管”格局。各级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及对接规范,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对接互通。没有监管业务系统的部门利用省“互联网+监管”的执法监管系统开展监管执法,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电子化。(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和部门自建监管执法系统,逐步推进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全链条线上留痕,运用技术手段,实现监管全程可追溯、数据全过程可查询。(此项为试点任务;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0月底)

5.推广移动监管。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移动监管系统和部门自建移动监管系统,为各地各部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移动执法提供平台支撑,提升执法便利度。(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6.推进风险预警应用。在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药品监管等领域,优化完善虚假医疗广告监测、非法集资、非法销售药品、非法销售处方药品、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等5个风险预警模型,推动建设更多风险预警应用。充分利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汇聚的各类监管信息,分析研判各领域风险情况,适时发布风险预警报告,并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此项为试点任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7.开展信用监管。充分运用省“互联网+监管”提供的信用信息、风险预警、监管投诉等数据,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现有分类指标体系和工作实际,开展信用分类监管,对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依法依规加强失信惩戒。探索建立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估体系,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的应用,在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探索信用信息在更多监管领域的应用,打造信用监管创新。(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8.持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深度融合,成为一体。各地各部门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上更新、维护“一单两库”,设置抽查计划、建立抽查任务、录入检查结果等。各地各部门自建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业务系统,按要求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对接联通。(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9.推进实施联合监管。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联合监管系统、“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系统,推进联合监管任务线上发起,结果互认。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联动响应和协同监管机制,重点梳理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推动检查对象重合度高的监管部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多头重复检查,提升部门协同监管效能。对于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下发的联合监管任务,各部门及地区根据职责分工,按要求办理。已有联合监管系统的部门,按要求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此项为试点任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完成时限: 2021年10月底)

10.探索非现场监管。探索非现场监管,充分利用物联网、视频监控、卫星遥感和大数据分析等资源,探索基于非现场的远程实时监管。(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数据支撑,提升“精准监管”能力。

11.优化监管数据中心建设。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标准规范,汇聚行业监管数据,完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库、监管对象信息库、监管行为信息库、投诉举报信息库、信用信息库、知识库、案例库,并同步推送至咸宁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后统一通过省大数据能力平台上报省系统。(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等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 2021 年10月底)

12.提升监管数据分析能力。关联整合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信息,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形成监管信息链,支撑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提升。(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3.推进监管数据治理修复。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数据标准,持续推送监管数据,及时修复未通过质检的错误数据并重新上报。(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推进信息公开,实现对监管的“监管”。

14.推进监管行为依法公开。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外,实现监管规则、计划、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5.及时发布监管动态和曝光台信息。各地各部门及时向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服务门户、工作门户发布监管动态和曝光台信息。(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监管”工作,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强有力的推进机制,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安排和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难点问题;要强化组织保障,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注重面目推进与点上突破相结合,打造一批特色监管应用。.

(二)强化业务指导。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业务培训指导。市级层面自建的监管系统要加快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衔接,不给基层部门增加不必要的数据对接负担,确保全市监管数据对接顺畅有序。

(三)强化创新突破。要将“互联网+监管”工作与监管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大胆创新,打造特色。同时,加大总结推广力度,将工作中形成的特色亮点及时进行宣传,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四)强化保障措施。“互联网+监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抓手。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保障,为“互联网+监管”提供人财物支撑,统筹安排好人员力量、经费保障和相关软硬件设备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