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防范非法集资和养老诈骗安全防线 守护老人“钱袋子” 温暖老人“心窝子”

发布时间:2023-04-04  来源:香城都市报  浏览次数:871
 

  以“投资养老”为名,诱骗老年人购买所谓的高额回报理财产品,还承诺分期返还本金、赠送旅游;塑造“专家”“名医”人设,谎称某“特效药”能治疗困扰老年人多年的疾病,一步步骗取老年人大额钱款……当下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百出 针对这一情况,我市相关部门积极响应号召,常态化开展防范非法集资、防范养老诈骗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对诈骗的甄别,守护好老人“钱袋子”,温暖老人“心窝子”。

  常态宣传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保健养生不听忽悠,旅游消费务必冷静,投资理财多听意见,遇公检法必核身份……”3月26日上午,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咸宁分行营业大厅,一名工作人员正向几位办理业务的老人宣讲反电信诈骗知识。

  反诈防骗,尊老爱老。一直以来,该行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宣传活动,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升老年人风险防范意识,守护好老年人的“养老钱”“救命钱”。该行还通过组织辖内各网点利用LED循环播放反诈宣传口号,在网点大厅摆放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宣传海报,在网点显著位置放置“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宣传折页。同时,各网点工作人员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老年客户讲解关于如何防范养老诈骗、远离非法集资等金融知识,让老年人既能听得懂又受益,帮助他们正确认识金融机构,科学投资。

  该银行还走进社区、村湾及老年人较为聚集的场所,张贴“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维护老年人员合法权益”宣传横幅,向老年人普及养老诈骗的犯罪特征和危害,并结合实际案例重点讲解常见的诈骗手段,揭露养老诈骗的“套路”手法及防范技巧。

  记者走访发现,除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咸宁分行外,我市各银行及网点都通过电子屏、微信群、入户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电信网络诈骗和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知识,提醒辖区群众和老人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信息,不向陌生人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证信息、存款、银行账号等情况。

  优化服务

  成功避免客户受骗

  “我真没想到,买药也能碰到骗子,还好银行工作人员‘火眼金睛’,帮我避免了损失。”3月27日,一说起去年发生的一件事,通山市民老阮就心有余悸。

  去年11月1日下午,老阮来到建行通山新南支行办理转账汇款业务。在高柜办理业务时,大堂经理照例询问其向谁转账,是否认识转账对象。其表示是亲戚。在翻找转账对象卡号时,大堂经理发现“亲戚”的微信聊天头像以及聊天记录十分可疑。

  大堂经理随即产生警觉,并将老阮搀扶到休息室内。通过进一步了解情况后得知,这名“亲戚”并非真的亲属,而是通过微信认识的“治疗中风特效药”销售。

  大堂经理随即将情况报告网点经理,网点工作人员通过该客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他的家人说明情况,客户在家人陪同下回家,成功避免客户受骗。

  一天,一位老人到咸宁农商行咸安支行,请求柜员帮忙转账2万元,并递上一张小纸条,上面写着账号和户名。柜员询问老人是否认识收款人,打款是做什么用的。老人言辞闪烁不肯说。

  柜员反复询问得知,这笔钱用来买具有特效功能的保健品。对方特地交代,只能在ATM机上转账,不能在柜台上办理,也不能告诉银行工作人员用途。

  柜员立即意识到,这是一个诈骗老人的团队。于是,她联系上老人的儿子,经多方耐心劝阻,老人终于打消转账念头,切实守住了“钱袋子”。

  近年来,我市各银行部门不断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持续保持反电诈高压态势,并与公安部门紧密协作,大力开展反诈防骗宣传,严格落实涉案账户风险排查,共筑金融反诈“防火墙”,切实提高客户与群众的防骗意识和能力,共同营造健康、安全、稳定、和谐的金融环境。

  完善机制

  养老服务有规可循

  近年来,一些机构和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旗号,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自从安全‘红线’划定后,这个风险隐患就被堵住了。”3月26日,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月1日,市民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咸宁监管分局等单位印发了《咸宁市养老服务机构预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可以收会员费的条件,明确了会员费、医疗应急费及预收费的管理办法,明确了民政、地方金融、公安机关等部门的监管责任。

  《办法》规定,我市养老服务机构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优惠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预交资金。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服务对象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也不得为其他经营主体或个人推销非法金融产品、同时,养老服务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收取医疗应急费,应当事先与服务对象协商明确使用范围,纳入服务合同条款或另行形成书面协议。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侵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养老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医疗应急费,不得超过1万元,并缴入存管账户,养老服务机构收取的医疗应急费,原则上只能作为医疗应急支出。

  《办法》填补了我市在养老服务机构预收资金监管方面的政策空白,进一步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